法制晚報褐藻醣膠訊(記者 紀欣)由於沒有區分罪犯的財產來源是否合法,我國“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決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司法機關所不承認。判決結果很難執行,構成了當前我國境外追贓過程中最大的法律障礙。
  11月30日,“國際刑法的基本問題”研討會在京舉辦。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在做主題發言時提出,將作為附加刑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徹底從我國刑罰網站優化體系中廢除,建立一個獨立的對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的等值沒收和追繳制度。
  黃風教授對《法制晚報》記者說,我國很多貪官在案發前都以各種建築設計形式將其違法所得的財產轉移到境外,有的在海外購置房地產,也有的在境外存款等。
  其案發後,依據我國刑法,法院會對犯罪人的財產進行沒收。對於罪行嚴重的犯罪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裁判結果很常見。但執行判決過程中,卻遭遇了境外追贓房屋出租難的困境。
  目前,境外追贓的司法判決,要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執行。即要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所規定的內容房屋貸款,執行外國沒收裁決。
  關於沒收令,各國立法都規定有相應條件,其中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條件,就是要求沒收令所針對的財產,應該是根據被請求國的法律可以追繳的財產。可追繳財產在各國的法律及關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中都有規定,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沒收的財產必須與犯罪有關。
  追贓難點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阻礙境外追贓
  在近幾年我國境外追贓過程中,“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成為最大的法律困難和障礙。國際社會,特別是現代刑事立法普遍認為其已超出沒收“違法所得、收益和犯罪工具”的範圍。
  絕大多數國家的司法機關都不承認中國的這種沒收令,即便不是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方只要認為對財產的沒收可以不與犯罪違法所得掛鉤,即認定這種沒收行為不能接受。有關當事人也會提出理由,證明相關財產不屬違法所得。
  不能證明是違法所得 沒收令難執行
  各國一般都採用民事訴訟程序執行外國沒收裁決。黃風教授解釋說,法院會向社會發公告,註明如果有人認為其對被沒收財產享有權利,可向法院提出主張,法院再採用民事訴訟程序決定該財產是否應沒收。
  黃風教授舉例,如要沒收某貪官在法國購置的不動產,法國法院就要審查這個不動產是不是屬於犯罪所得。相關當事人,如犯罪人的親屬或其他關係人就可提出抗辯,如舉證說該別墅屬個人合法財產等。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所在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裁判,如我國追繳方無法證明該財產與違法所得相關的話,則沒收裁決就無法執行。
  專家建言
  設罰金刑解決追繳難
  黃風教授提出,改革我國沒收財產刑有兩種方案。
  一是繼續維持現行的沒收、追繳“雙軌制”,保留作為附加刑的沒收財產及《刑法》第64條規定的追繳、沒收措施,但對“沒收財產”加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廢止“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做法,將沒收與違法所得的數額掛鉤。
  二是將作為附加刑的沒收財產徹底從我國刑罰體系中廢除,經濟處罰功能完全由罰金刑承擔。對現行《刑法》第64條規定的追繳、沒收制度加以充實完善,建立一個獨立的對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的沒收和追繳制度,將其單獨設章或節予以調整,其標題可確定為“違法所得的沒收”。
  兩種方案的前提都要建立一個等值沒收制度。允許法官在下列(有些)情況中沒收犯罪人的合法財產,用犯罪分子現有的合法財產折抵犯罪所得:
  (1)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已全部或部分地被揮霍、損毀或耗費
  (2)作為犯罪所得的特定物(如古玩)已滅失或已被轉讓並不可追回
  (3)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已與犯罪人的合法財產混合且無法分割
  調查顯示,在我國,作為一種附加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基本上多用於判處死刑、死緩或無期徒刑的情況,也有少數是適用於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實際上是對犯罪人判處了一種經濟上的死刑。文/記者 紀欣
(編輯:SN05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e41keazz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